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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重庆市风景园林学会(以下简称本会),英文名称:CHONGQING SOCIETY OF LANDSCAPE ARCHITECTURE,英文缩写:CQSLA。

第二条  本会性质:是由重庆市风景园林科技工作者和学术界专家学者以及关心、热爱、支持风景园林事业的教育科研机构或个人自愿组成的,依法成立的全市性、学术性、非营利性社会团体法人组织。

第三条  本会宗旨: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支持党的统一战线和民族宗教工作开展,加强意识形态等领域风险防控,避免重大风险发生。坚持依法办会、民主、独立办会的原则和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弘扬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和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及优良学风;倡导“自主创新、刻苦奋进、团结奉献”的精神;团结和组织全市风景园林工作者,致力于改善城乡生态环境和风景名胜资源的保护;坚持科学发展观,继承和发扬我国风景园林的优秀传统,促进专业人才的成长和管理水平的提高;吸收国内外风景园林建设与管理经验,加强学术研究与交流,促进风景园林学科技术水平和艺术水平的提高及普及推广;为建设生态文明,美丽中国,统筹城乡经济社会发展服务。 

第四条  本会自觉接受登记管理机关重庆市民政局,业务主管单位重庆市科学技术协会,业务指导单位重庆市城市管理局监督管理和业务指导。

第五条  本会住所:重庆市渝中区菜袁路205号。

第二章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学科领域:风景园林、风景名胜、自然和文化遗产、大地景观、城市绿化、城市生物多样性保护及相关学科。

内涵体系包括:园林历史、园林艺术和美学、园林规划设计、园林建筑与园林工程、园林植物栽培与保护、城市绿地系统与城市生态、风景名胜区、自然和文化遗产保护、国家公园、园囿动物、风景园林法规、园林经济与管理、园林康养与园艺疗法、园林科研与教育。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举办学术交流活动,扩大与国内外风景园林学术团体的友好交往活动,促进学科进步和社会经济的发展。

(二)园林人才培养与管理,开展专业技术培训和继续教育工作,普及风景园林科学技术知识,培养和举荐人才,提高会员的科技水平和增长公民园林绿化知识。

(三)开展或接受委托组织行业相关专业培训及有关工作,协助相关部门做好技术职称资格评审等工作。

(四)开展风景园林绿化技术咨询服务。发挥专家优势,为政府和社会提供咨询服务,参与风景园林重大项目和发展战略的决策咨询、论证、建议及园林绿化评估;参与组织和承担园林绿化技术标准、规范及团体标准的制定;开展及接受委托承担科研项目的研究、工程项目的规划设计;开办科技实体,开展科技成果的鉴定,促进科技成果的转化;开展园林绿化技术认证、网络技术咨询等服务。

(五)开展科普活动,扩大行业的社会影响;编辑出版风景园林学术书刊和科普读物;办好学会网站及微信公众号;开发制作园林文创及周边产品,风景园林相关新媒体制作、应用、推广、管理。

(六)关心服务会员,及时反映会员及会员单位的意见、建议和诉求,维护其合法权益,促进学术道德建设和学风建设。

(七)按规定开展及承接行业专业技术展览、竞赛、评优和奖励活动。

(八)开展行业单位及从业人员的诚信体系建设,规范会员及会员单位自律。

(九)接受委托承担其它风景园林业务工作。

第三章会员

第七条  本会会员分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八条  拥护本会章程,有加入本会的愿望,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自愿申请加入本会。

(一)单位会员:与本会专业范围有关,具有一定数量的科技人员,愿意参加本会的有关活动,支持本会工作,从事风景园林相关的科研、教学、设计、施工、生产、管理等企事业单位以及社会团体,可申请成为本会单位会员。

(二)个人会员: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均可以个人名义申请参加本会。

1.从事风景园林教育、科研、生产、施工、管理工作等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

2.从事风景园林工作二年以上的高等院校毕业生和高等院校风景园林相关专业的在校研究生。

3.非高等院校毕业,但从事风景园林工作多年,并具备相当的风景园林知识和实践经验,有一定成就和贡献的科技人员或技术革新能手。

4.热心并积极支持本会工作,从事风景园林工作的管理干部。

5.热爱风景园林建设事业的其他行业知名专家和学者。

(三)本会可根据需要,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聘请顾问、名誉理事长、名誉理事及荣誉会员等。

第九条  会员入会应提交的材料和履行的程序是:

(一)本会邀请,或自愿申请,或由单位推荐或2个会员介绍;

(二)提交入会申请书;

(三)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四)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五)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机构颁发会员证,并予以公告。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单位会员权利

1.优先和优惠参加本会的有关活动;

2.优先和优惠取得本会的有关学术资料;

3.免费获得本会的学术期刊;

4.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二)个人会员权利

1.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2.对本会工作的知情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3.优先和优惠参加本会组织的各种活动;

4.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和优惠权;

5.优先在本会出版的刊物上发表学术论文和科研成果;

6.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

(二)执行本会的决议;

(三)按规定按时交纳会费;

(四)维护本会及本行业的合法权益;

(五)积极参加和支持学会活动,完成学会交办的工作;

(六)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信息和资料;

(七)维护和增进本会会员之间的团结、友谊,加强相互联系与合作。

第十二条  会员如有违反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视情况给予警告、通报批评、暂停行使会员权利、除名等相应惩戒。

第十三条  会员如果一年不缴纳会费,本会将通知会员补交;仍不履行学会章程规定的缴纳会费义务,视为自动退会,再次申请入会需重新审批。 会员退会须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

第十四条  会员退会、自动丧失会员资格或者被除名等情形应经理事会审议通过并公告,其在本会的职务、权利、义务自行终止。

第四章组织机构

第一节  会员代表大会

第十五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决定本会的发展方针及规划,确定业务范围、工作职能及工作任务;

(二)制定和修改章程;

(三)制定和修改会员代表、理事、常务理事、负责人产生办法;

(四)选举和罢免负责人、理事、监事;

(五)审议理事会、监事的年度工作报告、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

(六)制定和修改会费收取标准;

(七)决定名称变更和终止等事宜;

(八)审议理事会提议,改变或者撤销理事会不适当的决定;

(九)制订或修改组织机构的选举办法;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每2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本会召开会员代表大会,须提前7日将会议的议题书面通知会员代表。所议事项的决定应当作出会议纪要,并向会员代表公告。

第十七条  理事会认为有必要或者1/5以上的会员代表提议,应当召开临时会员代表大会。临时会员大会由理事长主持。理事长不主持或者因故不能主持的,由提议的会员代表或理事会推举本会一名负责人主持。

第十八条  会员代表大会必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会员代表大会表决的事项具备下列条件方能生效: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决定更名和终止事宜,须到会会员代表2/3以上表决通过;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应当由到会会员代表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过半数通过,原则上应差额;

(三)其他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1/2以上表决通过。

第二节  理事会

第十九条  本会设理事会。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工作,并依照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和本会章程的规定履行职责,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理事会由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理事组成。理事会人数不得超过会员总数的1/3,应为奇数,其总人数不得超过200人。

第二十条  单位理事的代表应由该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担任,单位调整理事代表,应书面通知本会,报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备案。该理事同时为常务理事的,一并调整。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理事长、副理事长、常务理事、秘书长;

(三)决定名誉职务的设立和人选;

(四)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五)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六)对章程的修改提出建议意见,并负责对章程的条款进行解释;

(七)决定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

(八)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和专兼职工作人员的人选;

(九)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十)审议年度工作报告和工作计划,审议年度财务预决算;

(十一)决定各机构专兼职工作人员报酬事项;

(十二)制定本会内部各项管理制度;

(十三)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届期与会员代表大会届期一致,并同时换届。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2次会议。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的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理事因特殊情况不能到会的,可以书面委托其他理事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载明授权事项。理事2次无故不出席理事会会议,自动丧失理事资格。

第二十四条  理事会选举负责人、常务理事,应当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由得票多的候选人当选,且得票数不低于总票数的1/2。

第二十五条  理事会会议由理事长召集和主持;理事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理事长委托一名负责人召集和主持。理事长、1/3以上理事或者监事会提议,应当临时召开理事会会议。

第三节  常务理事会

第二十六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常务理事组成。在理事会闭会期间,常务理事会行使理事会第一、三、四、七、八、九、十一、十二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会与理事会任期相同,至少每6个月召开一次会议。

第二十七条  常务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的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常务理事因特殊情况不能到会的,可以书面委托其他常务理事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载明授权事项。常务理事连续3次无故不出席常务理事会会议,自动丧失常务理事资格。

第二十八条  常务理事会会议由理事长召集和主持;理事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理事长委托一名负责人召集和主持。经理事长或者1/3以上常务理事提议,应当临时召开常务理事会会议。

第四节  负责人

第二十九条  本会负责人包括理事长1名,副理事长若干名,秘书长1名。

涉及换届选举工作应由理事会负责,并应成立由上届理事代表、监事代表、党组织代表和会员代表组成的专门选举委员会或领导小组,负责提名新一届负责人候选人,并组织换届选举工作。

本会负责人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领导,拥护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坚决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

(二)遵纪守法,勤勉尽职,个人社会信用记录良好;

(三)在本会业务领域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经验和能力,熟悉本行业领域情况并具有一定影响;

(四)身体健康,能正常履责,年龄界限为70周岁;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六)无法律法规禁止任职的其它情形;

(七)能够团结广大会员,热心学会工作,组织协调工作能力较强。

第三十条  本会负责人任期与理事会相同,可连选连任,但不得超过2届。秘书长采用选任制,秘书长和理事长不得由同一人兼任,并不得来自于同一会员单位;秘书长应为专职。

第三十一条  本会理事长一般为本会法定代表人。情况特殊时可由副理事长或选举产生的秘书长担任。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本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出席有关重要活动。

理事长因故不能履行职责时,由其委托或理事会推选一名负责人代为履行职责。

第三十二条  本会卸任或被罢免的理事长,不再履行本会法定代表人及其相关职权,应当及时增补理事长,并于该理事长卸任或被罢免后的20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第三十三条  副理事长、秘书长协助理事长开展工作,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

(二)组织制定、实施年度工作计划和编制财务收支预算、决算,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

(三)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四)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批准;

(五)提名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兼职工作人员的聘用,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批准;

(六)制定内部各项规章制度,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批准;

(七)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四条  理事长办公会由理事长、副理事长和秘书长组成,行使下列职权:

(一)贯彻会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

(二)监督本会各项规章制度以及年度工作计划和年度财务预算的实施;

(三)向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提出建议议题;

(四)讨论一般性事项或者突发性事项处理意向,提交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决定。

理事长办公会须经2/3以上成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成员2/3以上表决方为有效。

第三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理事长办公会会议均应制作会议纪要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制作书面决议,并由理事长审阅、签发。会议纪要记录、会议决议应当以适当方式向会员通报,并至少保存10年。

理事、常务理事、负责人的选举结果须在2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并向会员代表公开。

第五节  监事

第三十六条  本会设监事1名。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

第三十七条  监事的产生和罢免

(一)由或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二)业务主管单位根据工作需要选派;

(三)监事的罢免依照其产生程序。

第三十八条  本会的负责人、理事、常务理事、财务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三十九条  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并对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事项提出咨询或建议;

(二)对理事、常务理事执行本会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本会章程或者会员代表大会决议的负责人、理事、常务理事提出依程序罢免的建议;

(三)检查本会的财务报告,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监事工作和提出提案;

(四)对负责人、理事、常务理事、财务管理人员损害本会利益的行为,及时予以纠正;

(五)向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本会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六)决定其他应由监事审议的事项。

第四十条  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会章程,忠实履行职责。

第四十一条  监事发现本会开展活动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协助其工作。监事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由本会承担。

第六节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第四十二条  本会在本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内,根据自身开展业务活动的需要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是本会的组成部分,不具备法人资格,不得另行制定章程,并在本会授权的范围内开展活动、发展会员,法律责任由本会承担。

第四十三条  本会不得设立地域性分支机构,不在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下再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本会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名称不得以各类法人组织的名称命名,不得在名称中冠以“中国”、“中华”、“全国”、“国家”等字样,开展活动应当使用冠以本团体名称的规范性全称,并不得超过本会的业务范围开展活动。

第四十四条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须本会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第四十五条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主要负责人(分会、专委会和办事处主任等),最高任职年龄不得超过70周岁,连任不超过两届。

第四十六条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财务由本会统一管理。

第四十七条  本会在年度工作报告中将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有关情况报送登记管理机关接受年度检查。同时,将有关信息及时向社会公开,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五章  党建工作

第四十八条  本会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共中央办公厅《关于加强社会组织党的建设工作的意见(试行)》、中共重庆市委办公厅《关于加强社会组织党的建设工作的实施意见》等有关规定,设立党的组织,开展党的工作。

第四十九条  本会党组织是党在社会组织中的战斗堡垒,发挥政治核心作用。基本职责是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领导工会、共青团等群团组织,教育管理党员,引领服务群众,推动事业发展。

第五十条  本会换届选举负责人前,应按规定将负责人人选报上级党组织审核。本会变更、撤并或注销,党组织应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实现本会领导班子和党组织负责人同步调整。

第五十一条  本会负责人应主动支持党建工作。本会积极为党组织开展活动、做好工作提供必要条件。党组织书记参加(列席)本会管理层有关会议。非党员社会组织负责人应接受邀请积极参加党组织开展的有关活动。将党建工作经费纳入管理费用列支,并将上级补助党组织的工作活动经费及返还党费全额用于党建工作。

第六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五十二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收入;

(二)捐赠收入;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提供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收入;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五十三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会员缴纳会费的标准,必须在会员代表大会上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过半数到会会员代表表决通过。

第五十四条  本会经费用于:

(一)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

(二)必须的行政办公和人员薪酬支出;

(三)其他由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决定的事项。

第五十五条  本会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五十六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五十七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监事和有关部门的监督。

第五十八条  本会换届或者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财务审计。

第五十九条  本会的全部资产及其增值为本会所有,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也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六十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应依法签订劳动用工合同,其工资、福利待遇和各项保险等,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执行。

第七章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六十一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由理事会表决通过后,可先报登记管理机关征求意见,然后再提交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第六十二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经会员代表大会到会会员代表2/3以上表决通过后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登记管理机关核准日期为章程的生效日期。

第八章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六十三条  本会终止动议由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提出,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六十四条  本会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并进行清算:

(一)完成章程规定的宗旨;

(二)会员代表大会决议解散;

(三)团体发生分立、合并;

(四)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开展工作;

(五)连续2年不参加年检或年检不合格;

(六)会员人数低于《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规定的成立登记最低数量;

(七)无法正常召开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第六十五条  本会经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六十六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或者捐赠给社会公益组织。

第九章附则

第六十七条  本会负责人包括:理事长、副理事长和秘书长。

第六十八条  本章程经2023年1月13日第五届第一次会员代表大会审议表决通过。

第六十九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

第七十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